北京高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05年9月20日,北京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阿普莱特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例案号为[2004]高行终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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