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行为,根据行为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的目的和不同的行为方式、动机,可分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和间接专利侵权行为。一般来说,法律所规定的专利侵权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本身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却鼓动、怂恿或者教唆、诱导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的,这种行为即为间接专利侵权行为。
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人有唆使或诱导他人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条件,而且行为人因其行为获取了一定的不法利益。比如,为直接专利侵权行为制造、销售能够直接用于专利侵权产品上的关键、核心或专用部件,或者提供专门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材料或设备,而且是明知这些物品为了用于专利侵权产品而特别制造或提供。显然,间接专利侵权行为促使、加速或帮助了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完成,两者又构成了共同侵权。由此可见,间接专利侵权行为是以第三人的直接专利侵权行为为基础,并提供必要条件促使直接专利侵权行为的实施和完成。所以,认定间接专利侵权行为,必须先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属专利侵权行为。比如,在本案中,只有认定了第三人即案外人台湾锦贸公司的“磁会切电弧炉”技术是属于侵犯太原重型机器厂“磁镜式直流电弧炉”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才能进一步认定太原电子系统工程公司为台湾锦贸公司加工用于“磁会切电弧炉”的关键专用部件激磁线圈的行为,是间接专利侵权行为。本案再审期间,太原电子系统工程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宣告太原重型机器厂的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初步审查认为太原重型机器厂的专利技术“更接近以前有过的技术”,即专利权可能被宣告无效。据此,专利权人放弃了侵权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放弃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此可见,在我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请求宣告原告的专利权无效是有效的抗辩理由之一。这与大多数国家的专利司法实践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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