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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与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专利(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武汉高原圣果沙棘工贸有限公司《“高原圣果沙棘汁饮料”企业标准》和武汉市天源沙棘饮品有限公司《“高原皇沙棘汁饮料”企业标准》进行对比,主要区别为:前者“1、范围”中增加了“双歧因子”内容;前者“3、技术要求”中增加了“低聚异麦芽糖”、“可溶性固形物”内容;后者“3、技术要求”中有“总糖(以葡萄糖汁)”内容,而前者无此内容。
合议组在庭审中曾当庭征询当事人调解意见,当事人均表示同意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
本局认为:“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是天源公司决定研制开发的项目,并明确黎松鸿为该项目研制开发的目标责任人。在此期间任志田在天源公司担任总经理,黎松鸿在天源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和总工程师,直到他们辞职、离职,天源公司与任志田、黎松鸿存在聘用与被聘的关系。任志田作为天源公司的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工作;黎松鸿作为天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和总工程师,负责公司的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工作,他们围绕“用低聚糖替代葡萄糖的新型高原皇沙棘汁”项目所作的工作是在执行天源公司的新产品开发任务。任志田、黎松鸿在离开天源公司一年以内所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密切相关的发明创造应属原单位所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归属请求人天源公司。被请求人称其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是任志田、黎松鸿在被请求人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而非在请求人任职期间完成的职务发明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局不予支持。另外,由于本案是确认专利申请权的归属,请求人的索赔请求与本案并无必然的联系,本局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条,《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一、名称为“低聚糖沙棘饮品”的00116011.7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天源公司所有;
名称为“低聚糖沙棘饮品”的00116011.7发明专利申请的有关申请费用由天源公司承担;
二、驳回请求人的其他请求。
本案受理费、调处费3000元由被请求人承担。
当事人对本局作出的本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点评:
专利权属于纠纷案件,是指某项发明创造,被正式授予专利权后,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就谁应当是真正的专利权人,所发生的确权纠纷案件,专利权属纠纷与专利权申请权纠纷两者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他们是两种不同的纠纷。
1.从时间上看,专利申请权纠纷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前,而专利权归属纠纷发生在专利权授予之后。
2.从争议的内容上看,到专利申请权申请争议的主要是谁有权就发明创造提出申请专利的权利;而专利权归属纠纷争议的则是谁是已被授予的发明创造的真正发明人。
3.从争议标的的法律状态看,专利权申请纠纷争议的标的能否授予专利权上处在不顶状态,而专利权归属纠纷争议的标的已经获得专利权。
4.从处理的结果看,专利申请纠纷的处理不能导致专利权归属的改变,只涉及申请专利文件中有关申请人的变更,而专利归属纠纷的处理结果,直接导致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
处理单位:武汉市知识产权局
 
 
来源: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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