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7190元,由被告北京顶峰华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7190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静代理审判员 苏 杭代理审判员 姜 颖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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