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双轨制\".对于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鉴于商标侵权案件属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不少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采用行政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在本案中,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虑到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均是本省企业,鉴于\"含羞草\"注册商标权利产生、移转、使用等特殊情况,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该说比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解决更为有利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于重庆公司后来在履行协议时有部分违约行为,一方面说明行政调解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一方面,也说明了本案的复杂性,还必须采取其它措施,才能保证协议的履行。
二、关于经济担保问题
成都公司在请求兰州市工商局查处重庆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时,提交了一份《经济担保书》,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商标注册证真实无误,并愿承担因失实所引志的经济后果\".从上述内容看,此《经济担保书》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二是愿意承担因材料失实引起的经济后果。这两种承诺,是否属\"经济担保\"呢?
经济担保一般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对此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之一是,一旦法院在未审理案件之前所做出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失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类似民事纠纷案件,有时也采取相财产保全措施,以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为前提。行政机关应该责面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或财产作为担保,并严格审查其担保能力。但此案中的《经济担保书》只是对将来发生情况的一种承诺,并无明确担保对象,也无具体担保措施,不能视为申请人提供了经济担保。在此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产品采取封存时,应慎重行使封存权。对于未提供担保的财产封存,应视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封存。如果封存不当,由此引起的给被投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投诉人权利主张的保护问题
此案中,成都公司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时,提出的请求有三项:(1)制止侵权产品销售;(2)制止侵权广告发布;(3)要求责令重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而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的处理决定只有两项,一是消除侵权商标,罅了侵权商品销售;二是对重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请示人关于制止侵权广告发布和经济损害赔偿请求未做出决定,说明此案处理不够彻底,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请求人制止侵权广告请求,办案机关应依法查实,如属实,应做出制止侵权广告发布的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如不属实,也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关于经济损害赔偿请求,办案机关应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做出是否责令赔偿决定。如果责令赔偿,要下达责令赔偿决定书;如果不责令赔偿,应下达不予责令赔偿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责令赔偿的理由。本案中,对当事人两项权利主张未置可否,表现出办案机关执法的不严谨性。此类情况比较普遍,是一些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在商标办案过程中\"重处罚,轻赔偿\"的具体表现,对此,应引以为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