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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侵犯成都市瑞鹤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含羞草(2)

发布时间:2015-05-10 21:33点击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商标侵权案件,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双轨制\".对于请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鉴于商标侵权案件属民事纠纷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情况下,可以行政调解方式处理。实践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不少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采用行政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了矛盾,平息了纠纷。在本案中,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虑到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均是本省企业,鉴于\"含羞草\"注册商标权利产生、移转、使用等特殊情况,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应该说比采取行政处罚方式解决更为有利双方企业的生产经营。至于重庆公司后来在履行协议时有部分违约行为,一方面说明行政调解的强制力是有限的,一方面,也说明了本案的复杂性,还必须采取其它措施,才能保证协议的履行。

二、关于经济担保问题

成都公司在请求兰州市工商局查处重庆公司商标侵权行为时,提交了一份《经济担保书》,保证其\"提供的材料、商标注册证真实无误,并愿承担因失实所引志的经济后果\".从上述内容看,此《经济担保书》有两方面含义:一是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二是愿意承担因材料失实引起的经济后果。这两种承诺,是否属\"经济担保\"呢?

经济担保一般是指在民事纠纷案件诉讼时,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申请人对此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目的之一是,一旦法院在未审理案件之前所做出财产保全强制措施失当,从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这种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类似民事纠纷案件,有时也采取相财产保全措施,以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这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担保为前提。行政机关应该责面申请人提供相应的资金或财产作为担保,并严格审查其担保能力。但此案中的《经济担保书》只是对将来发生情况的一种承诺,并无明确担保对象,也无具体担保措施,不能视为申请人提供了经济担保。在此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被投诉产品采取封存时,应慎重行使封存权。对于未提供担保的财产封存,应视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主动封存。如果封存不当,由此引起的给被投诉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投诉人权利主张的保护问题

此案中,成都公司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时,提出的请求有三项:(1)制止侵权产品销售;(2)制止侵权广告发布;(3)要求责令重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而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后的处理决定只有两项,一是消除侵权商标,罅了侵权商品销售;二是对重庆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对请示人关于制止侵权广告发布和经济损害赔偿请求未做出决定,说明此案处理不够彻底,容易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请求人制止侵权广告请求,办案机关应依法查实,如属实,应做出制止侵权广告发布的决定,并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如不属实,也应在处理决定书中载明;关于经济损害赔偿请求,办案机关应根据调查的事实依法做出是否责令赔偿决定。如果责令赔偿,要下达责令赔偿决定书;如果不责令赔偿,应下达不予责令赔偿决定书,并写明不予责令赔偿的理由。本案中,对当事人两项权利主张未置可否,表现出办案机关执法的不严谨性。此类情况比较普遍,是一些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在商标办案过程中\"重处罚,轻赔偿\"的具体表现,对此,应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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