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孔志勇
审 判 员 郭建龙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