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案而言,该柴油机厂在柴油发动机生产制造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柴”是该柴油机厂为公众所知悉的简称,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替代了企业的全称,同时,企业在广告和对外宣传中也大量使用该简称。而甲公司注册“×柴”商标的目的,也正在于借助该柴油机厂的影响,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因此,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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