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案商标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依照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如果对申请注册的商标为共有关系,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现时赛广告公司在未与中外文广告中心协商的情况下,单独申请注册“都市精粹”商标,其行为违背了双方的合同约定。
(二)依据合同享有在先权利有充分地抗辩理由
1.在商标申请前使用刊物名称的行为构成在先权利
人民法院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纠纷时应按照民法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依据查明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中外文广告中心依据合同对“都市精粹”取得的名称使用权的时间早于时赛广告公司获得涉案注册商标权的时间,对于时赛广告公司申请注册的商标而言,其已形成在先使用的权利。
2.依据合同享有继续使用和抗辩的权利
鉴于该在先权利系基于双方合同约定产生,中外文广告中心据此享有依照合同继续使用以及依据合同抗辩的权利。因此,不能认定中外文广告中心的涉案行为构成对时赛广告公司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鉴于合同约定双方在合同终止后如继续使用原刊物名称须支付使用费,因此,双方就涉案刊物名称的使用问题发生纠纷,应由双方按合同法律关系予以解决。
四、出版业相关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分析与律师提示
笔者认为本案的终审判决还有诸多可以商榷之处,判决理由和法律适用也有无法让人信服地方,似有以司法审查“替代”行政授权之嫌!然而本文在这里对此问题不做讨论,仅结合本案的事实进行分析给业界提出几点律师提示供参考。
(一)被他人抢注商标对出版单位的扩张不利
出版业相关名称被他人注册为商标后,如果出版业相关名称登记和使用在先,不排除出版业相关名称仍然能够获得继续使用的可能性。但是,根据现有法规的规定,即便出版业相关名称仍然能够得到继续使用,该使用行为将受到诸多的限制,例如,只能以原有的使用方式继续使用,或者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等等,从而对出版单位的集团化运作、获取边缘收益造成巨大影响。
(二)出版单位应建立商标品牌保护制度
品牌保护应当作为一个制度建设来看待,应当引起高度地重视。比如对外的投资与合作也涉及到一系列名称、商标等品牌标识的规范性使用问题。
律师建议还要考虑在与他人合作时,以联盟的形式来注册商标;在对栏目和活动进行保护时,可以以主商标加后缀的方式,或者单独将栏目、活动的名称注册为商标。
(三)出版业面对商标侵权指控的法律对策
出版单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思索现行有效的法律事由和程序,以对抗或者撤销商标注册权人的商标侵权指控。
1.善用商标争议和撤销程序
我国《商标法》第41条明确规定了对于已获得注册商标提起争议的条件及年限,第44条明确规定了撤销已注册商标的条件和年限。对此,出版单位可以善用该两条规定,对于符合提起争议条件的已注册商标提起商标争议程序,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程序,使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指控不存在权利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就是一个很好地例证,被告已经提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已经注册的“都市精粹”商标。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商标争议程序,这是应对策略的一种重要可行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