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界对出版业关注已久。与出版业的合作也以多种方式进行。这其中有很多的政策风险需要研究并给予充分地重视。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更为专业和“高端”的问题也需要关注,比如出版物相关名称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就出版业而言,广告与发行业务对于非国有资本将会大幅度放开。国务院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可以很清楚地说明这一点。但是相关的冲突和纠纷也就将会从这些领域开始。本文介绍的案例以及结合案件事实所做的法律分析和所提出的法律策略,希望能够对业界有所帮助。
一、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的基本事实
本案原告为北京时赛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为中外文广告中心。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一)合作编辑出版广告专辑协议
1998年12月1日,原告时赛广告公司(乙方)与被告中外文广告中心(甲方)就合作编辑出版《都市精粹》广告专辑签订协议,约定:
(1)甲方为该广告专辑的主办单位,负责向工商局申办该广告专辑的有关手续和批准文号,对编辑和广告的内容进行终审,也可按照专辑所需要的内容自行征集广告;(2)乙方为协办单位,负责该广告专辑每期内容的编辑、广告的承揽与征集、专辑的制作及赠阅等工作;如申请到有关文号,将从1999年1月起每月出版1期,以英文为主,中文为辅;(3)乙方除承担每期全部的设计制版和印刷、发行等费用外,不管是否盈利,每期应向甲方上交1万元,作为甲方收益和终审费用;(4)《都市精粹》的刊名双方共同拥有,合作终止后,任何一方如再使用此名,需向另一方支付5万元的转让费用,否则另一方有权禁止使用该名称或进行索赔;(5)协议有效期1年,期满如一方未违约,则另一方不得拒绝续约。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与专辑的出版情况
经中外文广告中心申请,国家工商局于同年12月22日为其颁发了有效期一年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许可其利用《都市精粹广告》印刷品在北京、上海、天津市内发布广告。中外文广告中心此后逐年申请许可证,许可期限一直延续至2003年底。双方自1999年1月起开始依约合作出版不刊登非广告内容的汉英双语版《都市精粹广告》专辑,并逐年续约。2001年,双方曾就乙方单独出版上海版、汉英双语版《都市精粹广告》,甲方另与他人合作出版日文版《都市精粹广告》,互不计算费用等达成协议。
(三)协议的续签与广告刊物名称的权利归属
2002年2月22日,双方就继续合作编辑出版汉英双语版《都市精粹广告》续签协议,明确该专辑上严禁刊登各种类型的非广告信息;专辑的刊名双方共同拥有,如因各种原因双方终止合作,任何一方如须再使用该刊名,须向另一方支付3万元的名称使用转让费用,否则另一方有权禁止对方使用该名称进行商务活动或要求进行索赔。2002年底,双方终止合作。2003年起,中外文广告中心继续出版并免费赠阅不刊登非广告内容的《都市精粹广告》专辑,直至当年年底,包括汉英双语版、日文版、韩文版3个版本,封面均标有中文名称“都市精粹广告”。截至2003年4月20日时赛广告公司具状之时,汉英双语版和日文版已各出6期。
(四)与刊物名称有关的商标申请和商标争议
1.“都市精粹”商标与“都市精粹广告”商标申请
1999年12月27日,时赛广告公司(当时名为北京市加速度广告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底更为现名)申请注册由“都市精粹”四字组成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于2001年1月7日予以核准,核定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广告、广告宣传、广告宣传本的出版、广告代理、广告设计、广告策划、室外广告、张贴广告、电视广告、无线电广告。2002年11月6日,中外文广告中心申请注册由“都市精粹广告”六字组成的商标,申请类别为第16类,项目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商标局于当月26日受理该申请,现尚未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