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胡小永立即停止对“三门湾”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二、被告胡小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1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3710元,由原告三门县水产技术推广站负担710元,被告胡小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1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农业银行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省本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98000101040006575515001)。
审 判 长 陈 公 辉
审 判 员 阮 丹 军
审 判 员 许 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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