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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侵犯商业秘密;马鸿泽介绍贿赂(3)

发布时间:2015-05-10 18:07点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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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理法院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萧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系私营公司。
被告人张一奇,男,44岁,捕前系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人马鸿泽,男,62岁,捕前系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国有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人张如喜,男,34岁,捕前系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
被告人姚志兴,男,41岁,捕前系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
  1999年3月19日,萧山市公安局对张一奇、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立案侦查,同年12月3日,萧山市人民检察院向萧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
  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达公司)、被告人张一奇为发展生产、扩大市场份额,图谋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进公司)齿轮箱产品图纸。1995年初至1996年间,被告人张一奇通过前进公司退休在家的职工、被告人马鸿泽及其妻姚菊娣(另案处理)的介绍,与前进公司齿轮箱研究所工程师、被告人张如喜拉上关系。张一奇把所需的齿轮箱产品图纸型号及欲购买的价格告诉马鸿泽,马鸿泽与妻子姚菊娣再转告张如喜。张如喜经不起物质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4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750、D300、MB170、MB270型4套产品图纸从齿轮箱研究所私下拿出复制后交给张一奇。张一奇为此支付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2.25万元。上述4套图纸到手后,被告人发达公司即组织生产、销售,直至1999年3月案发为止。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8.7万元,同时认定1997年10月到1999年3月,发达公司由于生产上述4套齿轮箱图纸的产品给前进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325.9万元。
  1997年10月,被告人张一奇获悉前进公司已开发研制400型和600型系列新产品后,即告知被告人马鸿泽愿意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系列齿轮箱产品图纸。马鸿泽即与被告人张如喜联系。张如喜因自己手头无此产品图纸,便与前进公司大功率分厂技术科科长、被告人姚志兴进行商量。姚志兴经不起诱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两次将已采取保密措施的HCD400、HC400、JC600、HCT600共4套图纸从本单位取出交给张如喜复制。被告人张一奇获取图纸后支付好处费6万元。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各分得2.3万元,被告人姚志兴分得1.4万元。经浙江省无形资产评估中心鉴定,该4套图纸的更新重置成本价值为23万元。
  此外,被告人张一奇通过被告人马鸿泽、张如喜、姚志兴还想以每套1.5万元的价格获取前进公司HCT400、HCD600型两种新齿轮箱产品图纸,但至案发仍未获取。
  被告人张一奇于1999年3月22日主动向萧山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从被告人张一奇处追回现金100万元,从被告人马鸿泽及其妻姚菊娣处追回现金7万元,从被告人张如喜处追回现金5万元。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杭州发达齿轮箱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行贿,情节严重;采用金钱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后予以生产使用,给被害人方造成377.6万余元的损失,属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的张一奇,在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同时也应追究其在单位行贿行为中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鸿泽为谋私利,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被告人张如喜、姚志兴利用自己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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