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举报,至查获,当事人尚未产生违法经营额和利润。
2007年9月25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江某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塑料制品的外贸经营活动的行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江某违反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擅自使用其掌握的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外国客户名单及经营联系方式等经营资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离职员工江某侵犯宁波保税区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外国客户商业秘密的民事赔偿已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期满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案-——职员工顾某侵犯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我中心受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对其公司原员工顾某侵犯商业秘密,擅自使用于其本人的经营活动进行15天的调查。取得证据后,与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事前制定方案,于2010年12月23日会同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东分局、江东公安局经侦大队,检查人员着制服,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宁波江东东方商务中心3号楼805室依法进行了检查,当事人顾某将手提电脑从8楼扔下,企图毁灭证据,检查人员检查后依法取得现场第一手证据。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鄞州分局通过检查、询问、手提电脑数据恢复、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至被查获止,当事人共发生违法经营额7357519.79元。
2011年5月11日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于当事人顾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
宁波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我中心商业秘密资深律师对顾某进行民事索赔,宁波市鄞州人民法院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