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以上这些规定知道,竞业限制合同保护的对象是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而非一般商业秘密;签定竞业限制合同的对象是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或关键岗位技术人员,而不是全体职工,特别不应当包括临时工人和普通工人;竞业限制领域应当明确,如具体的技术、产品或服务,这样更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的支持;竞业限制时间根据行业的不同可以区别对待,国家科委、深圳和江苏的规定最长都是3年,珠海是5年。此外,竞业限制合同一般要求有补偿费约定,上述地方条例中也都对补偿费的计算和支付有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企业不支付或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合同自动终止。对于补偿费的支付,笔者认为应当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职工因为竞业限制而导致生活水平下降,具体表现为收入的相对减少。(2)职工对所要保护的重大商业秘密有一定贡献,而不仅仅只是被动接受。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日益成为企业保护的重点,在职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方面,若对商业秘密保护不够,往往会造成企业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但若盲目扩大保护范围,又会有碍合法竞争,侵犯职工劳动权,因此首先应当准确科学的界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职工的保密义务,如在职职工对企业商业秘密负默示保密义务,离职职工对原企业重要商业秘密负默示保密义务,对于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合同,企业和职工双方都要遵守。职工违反默示保密义务或合同保密义务,以及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都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
主要参考书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 孙 鸥:《商业秘密概述及诉讼保护》,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3. 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