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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反垄断(2)

发布时间:2015-05-22 14:33点击率:

经济观察报 薛兆丰


  知识产权是反垄断法中的特殊分支,特殊之处有三:第一,是否应该让知识成为产权、并由政府审批和保护,本身就是长期争论的话题。第二,人们相信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可以产生并传递垄断力;而政府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又实施反垄断法,两个目标似乎有冲突。第三,近50年知识产权纷争个案激增,企业间的专利冲突无数,而大部分又在庭外和解,这个现象让反垄断法执行者担忧,那些自愿达成的专利使用协议,会起着掩盖企业间勾结行为的作用,所以他们要设法识破和阻止。

  对第一个问题,张五常在1977年5月油印的《经济探究(EconomicInquiry)》中区分了知识产权的两个层面:一是对某项具体发明的权利,即“产品权利(produc-tionright)”;二是对在一个领域搞发明创造的权利,即 “发展权利(developmentright)”。该文还对知识产权促进经济效益的作用作了广博和深刻的阐释。那是一份科研项目中期报告,它后来被拆成三份,分别在1982、1986和2005年发表。离奇的是,包括张五常在内的所有人,似乎都忘记了1977年5月的那份油印版,而一篇该年10月才发表、其中引述了油印版内容、观点和角度与油印版接近、但内容简单得多的论文,就成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必读。

  那是吉弛(E.W.Kitch)的《专利制度的本质和功能》。该文明确认为,知识产权不是好坏参半、有时促进生产有时抑制生产,而是肯定能促进生产。理由是:(1)专利提供排他性的保护,鼓励了人们为改善专利发明而投资。一块油田,要在还没钻出油以前,就取得排他性的使用权,才会有人愿意投资开采;一种药,要在取得专利保护后,才会有人投资,以完善其药效。(2)专利能降低技术的转让成本,从而让发明者更自由地分享知识和协调科研节奏。否则,就只有在能有效保密的场合,才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对第二个问题,首先清楚回答的是波曼(W.S.Bowman)在1973年出版的《专利与反垄断法》一书。波曼写道:“法庭认定的反垄断法和专利之间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幻觉。这种幻觉来自于一个根深蒂固的误会,即专利这种合法的垄断,可以用来撬动在非专利品上的垄断。而且,法庭也似乎忘记了,不管是否牵涉专利,买卖双方就如何使用信息而达成的协议总是对消费者有益的。已经被证明不能带来新的垄断的授权协议,包括了捆绑、限价、分区、整卖等形式。”大家记得,垄断者为什么只能收取一次垄断利润,而不会也不能通过捆绑来撬动其垄断力,恰恰是上期专栏的内容。

  芝加哥大学的戴维德是吉弛和波曼等人的思想渊源,他们被统称为“芝加哥学派”。该学派固然从来没有说服过所有人,但还是非常有说服力,乃至明显影响了美国司法界对“垄断撬动”罪名的理解和处理。例如,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领域,对比美国司法部在1970年出台的 “九不准”规定,与在1995年启用的《与知识产权许可有关的反托拉斯指南》,就能看出芝加哥学派的影响。而在学术领域,近年支持采用反垄断法来规制知识产权市场的经济学模型,也只能在戴维德等人思想适用的范围外,提出在非常极端(如果不是超现实)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的论点。

  当年的“九不准”规定,严格禁止了多种“滥用专利”的行为,包括不得在专利范围外从事交易、不得强迫专利使用人购买非专利品、不得给专利使用人的产品限定最低价等。其要旨就是以缜密的手段,阻止专利持有人将其在专利上享有的垄断权,扩张或撬动到专利以外的任何范围。我们在上期分析一般有形商品时,解释过那本来就是不可能的。“九不准”规定管得太多、太细、太没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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