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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研究(4)

发布时间:2015-05-22 14:43点击率: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损,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赔偿连带责任,审判实践持肯定说,并援引《通则》61条民事行为无效责任、130条共同侵权责任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车辆所有人责任”为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挂名车主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有:
  一、缺乏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客观基础-因果联系
  当我们在求证挂名车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着眼于挂名车主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我们的分析能够得出这样的判断:1挂名车主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发生没有过错;2未过户行为合法;3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无法律上因果联系。那么,结论自然清晰地呈现于我们面前。我们试图证实;未过户行为的合法性是徒然的,因为车辆买卖中“过户”乃:是法定义务。我们探究挂名车主主观上没有过错是困难的,因为对未过户的挂名车主有无主观过错评价涉及过错标准的探讨。将面对“主观说”、“客观说”、“主客观统一说”的困惑,并且不能回避“理智”、“意志”、“注意义务”、“疏忽之人”、“善良家父”等似是而非的概念。我们很可能在不知不觉中流于主观臆断或简单武断的推论。因此,我们在论证时选择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的评析。因果关系作为归责构成要件之一,其防护矫正作用体现在:阻却因判断主观过错的随意性而对无辜人设置义务。
  因果关系是“一团乱麻和一堆荆棘,一个令人眼花缭乱、扑朔迷离的领域”。长期以来,我国民法界移值学在这一领域研究成果,采用“因果关系必然说”。
  “必然说”认为“任何现象都是在一定条件下由另一现象引起的,引起后一现象出现的现象就是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必然联系。”因此,“如果甲致乙轻伤,乙在往医院治疗途中遇车祸身亡,甲的致害行为与乙的死亡只存在偶然联系,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则甲对乙的死亡不负责任。”所以,只有必然联系才能成为责任根据。挂名车主未过户行为不能必然引起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结果的发生,则未过户行为不是原因,未过户行为与交通事故侵权损害结果无必然因果联系。但如果仅此得出挂名车主不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时尚早-当“因果关系必然说”不再是判断有无因果联系的唯一标准时。
  “必然说”对侵权行为遏制的薄弱,和对受害人补救的不力,特别是理论上的缺陷受到我国民法学者严厉批评。在这一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一案中,转变传统看法,采纳理论上更为完善、具有时代气息的“因果关系相当说”。
  “相当说”认为“一切被确认为事实上的原因的行为或事件都是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力”。学者评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简便易行,客观性强,其缺点则是有无限扩大归责范围的倾向。
  “相当说”在判断因果联系具体步骤上采用“两分法”。“两分法”首先要求能够成为损害原因的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的事实原因;其次,在此前提下才可能成为法律上因果联系,从而确认该行为为法律原因。其中判断事实原因的检验方法有:“要是没有检验法”、“剔除法”、“代换法”。现具体结合未过户行为作如下分析:
  1.要是没有车主的未过户的行为,受害人的损害会发生吗?如果会,那么挂名车主的未过户行为就不是损害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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