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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历史嬗变(4)

发布时间:2015-05-25 10:02点击率:

  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度中,仍然将盗窃等传统的侵权行为作为立法关注的重点。然而,从各国实际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早已超越了鼠窃狗偷之类传统的行为,有些企业或者个人采用合法的方式来掩盖获取商业秘密的目的。正因为如此,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手段已经从传统的侵权保护方式,重新恢复到合同保护方式。在中国的联想公司收购美国IBM公司的个人电脑业务的时候,美国IBM公司开出的报价中,关于商业秘密的内容占有很大成分。联想集团在使用IBM公司公开技术方面,可以无所顾忌,但是,一旦涉及到IBM公司的商业秘密,IBM公司在合同中设置了多个保障条款。这种做法,在我们看来虽然有些不够赤诚相见,但是,在美国早已司空见惯。保护商业秘密,其实就是保护企业安身立命的最重要的资本。当我们还把焦点集中在传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上的时候,美国乃至其他的国家早已通过严密的合同,牢牢地守护着自己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嬗变,说明商业秘密在现代化大生产中仍然发挥着独特的作用。从重视工业技术,到重视人,各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重新回复到本原状态。身份社会通过对人的控制,实现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业化社会通过对技术的控制,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在信息化社会,重新通过对人的控制,实现商业秘密的保护。
  这种历史的变迁和制度的转变,反复印证了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了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假如重新重视对人的控制,但是却没有对人起码的尊重,那么制度再严密,物理化的保护手段再严格,仍然难以避免商业秘密流失。反过来,如果实现对人的尊重,那么即使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缺陷,或者物理保护上存在着一定的疏漏,仍然不会导致商业秘密的流失。
  这就是说,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如果没有以人为本的观念,即使我们采取了密不透风的保护措施,仍然不能起到保护商业秘密的作用。保护商业秘密应该从尊重人开始。
  对许多国有企业来说,无论是资产经营还是资本经营,都面临着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但是,保护商业秘密不是设置重重枷锁,不是采取封闭的方式,阻止商业秘密的使用,更不是通过强化人身依附关系,达到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目的。保护商业秘密最重要的是分清轻重缓急,对企业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认真研究,并且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信息的特征和性质,采用不同的方法加以保护。如果企业的信息需要多数人知道,那么,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可能更加奏效;如果企业的信息只需要少数人知晓,那么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可能更有效果。
  不少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通过限制企业员工之间的结婚,通过限制不同部门之间的联系,达到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从表面上来看,这些措施都是有效的,但是,这种禁止企业员工之间结婚、减少企业不同部门之间相互联系的保密措施,可能会带来沉重的代价。由于企业员工之间缺乏感情上的沟通,由于企业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企业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严重的失误。所以,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告知企业员工应当遵守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规则,并且努力缩小保密范围,将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控制在少数人手中,通过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激发企业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整体效益。
  在现代化社会,国家信息公开与企业信息的保密并行不悖。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不但要重视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且要善于利用国家公开的信息获取更多的财富。如果像封建社会的土财主那样,孤陋寡闻,不知道信息时代技术和市场的发展情况,那么,保护商业秘密就成了落伍守旧的表现。所以,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必须有广阔的视野和宽广的胸怀。对内营造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环境,对外时刻关注各国技术和市场发展情况,防止由于掌握了部分商业秘密而沾沾自喜,固步自封;防止由于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而在企业内部制造紧张空气,人人自危;防止由于商业秘密不适当的保护而阻碍创新的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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