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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火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3)

发布时间:2015-05-25 10:12点击率:

  二 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或通俗称谓,但并不革掉其作为契约的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命。考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实践,首先竞业禁止在履行期限上是有上限的,目前据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而不是真如一些保密协议所载述的“应无期限地予以保密或永远的禁止同类行业”。其次员工在履行保密义务,尤其是在竞业禁止期间是有对价的,企业、公司等商业秘密持有人或受益者必须向竞业竞止者支付经济补偿,且该经济补偿应以单独或专款形式予以给付。事实上却仍有不少保密协议中出现“乙方同意:保密经济补偿或竞业禁止补偿费用已以工资形式计入月工资中”等条款。受竞业禁止者,在认识有错误,或被误,使其合法权益被侵害,或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报纸上曾报道过某工程师从一家机械制造厂退休后,捧着一张长达五年竞业禁止保密协议而过着社会贫困户生活的案例。
  此外,在公司、企业对外经营、管理过程中,任何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均应设置“保密条款”,即通过合同的形式,对合同双方增设保密义务。这种保密义务通常是双方对等的。常见的需要设立保密条款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加工合同等。从而真正构筑一道内守泄漏、外防入侵的防护墙。
  实务力谏
  综上,笔者认为现代企业在对其持有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时,应当积极地引入国际化的经营管理理念与措施,用自己有形的手予以保护;同时更应用现代发达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与日益完善的司法体制,构筑一道无形、而又健全法律防火墙。一方面防止与消灭操作管理系统内部渗漏、坏死与腐化;另一方面更是保卫、战胜外部黑客入侵、窃取与盗用。保证公司这个得以商业秘密而发展起来的经营系统,在e时代的国际商业竞争网络中,成为商界的先锋与精英。
  而相对方的员工在签订商业秘密保守等类似的保密协议时,也应当详尽的审查所签订保密协议的内容,明确自己所涉及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范围。在协议签订、生效后,应据协议约定及商业秘密持有公司、企业相关规章制度予以遵守、履行。若有曾签订某些显失公正保密协议,或至令仍被其所缚束的情形,应当及时与公司、企业进行交涉协商、变更协议;协商不成,应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提起撤销或变更之诉,莫要因为一时的疏忽,使那些侵害你合法权益的保密协议,成为禁锢你工作自由的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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