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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防火墙——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2)

发布时间:2015-05-25 10:12点击率:

  分析事实情况,并结合现行法律就商业秘密保护的环境与体系,笔者很快起草、制定出与其经营管理相适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同员工签订工作相应的商业秘密保密协议。
  鉴于此类诉讼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招致大多数商业秘密被侵害企业,最终因举证不能而败诉,很大部分原因是对自身所持有的商业秘密概念与保密的范围不明确;致使民事商业秘密侵权案由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不明确,导致整个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丧失基础和前提,这也是本前揭案例受害公司侵权诉讼前景不乐观,无奈作罢,在律师建议下转而亡羊补牢主因。
  根据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作为法律意义下的商业秘密须具备:(1)秘密性。不为公众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2)价值性。商业秘密对持有、使用者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传授或转让,可成为贸易活动的对象,带来经济利益;(3)实用性。它应该是实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4)规范性。这是指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
  为此,建议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招聘员工或安排员工从事可能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工作时,须首先向其明确公司经营的特点,公司所持有商业秘密的概念、所辖范围(具体公司可以附件形式作为保密协议的组成部分或以内部规范形式向该员工明示,作为公司的保密资料)。这是整个公司商业秘密保密体制的前提,是公司有没有秘密,要不要保守的基础,公司管理者应因地制宜地盘清公司商业秘密实际情况。对自身所拥有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认定时,除了要根据商业秘密的法律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还要把目前无法预见其经济价值的信息列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以免使这些信息失去成为商业秘密的机会。同时就员工方面而言,对公司明示或涵括的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范围的领会、明确,也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履行公司哪些方面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及由此所引起的责任承担。
  上项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制订日常经营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如何为公司量身定制一套既可以保障公司商业秘密不被非法窃取,形如无坚不摧的防火墙,又让员工工作得游刃有余、挥洒自如管的理制度,是整个商业秘密保护体制的灵魂,它是带动公司保密机器运动的齿轮。
  为此,在保密制度的谋篇、布段上,要牢牢把握两点,第一必须保证公司商业秘密在该制度下不会轻易被窃取、泄露,即商业秘密在实际经营中的安全性;第二应当客观实际地为工作人员开展本职工作保留恰当的自由空间,把握分寸、捏准尺度。如笔者在起草顾问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时,就载明允许员工在本职范围内就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同本公司其他从事同类工种的员工进行讨论、交流,公开相关客户名单位、经营技巧、经验等,以维护公司更深层次上或更大的营利。万不可主观、片面地夸大商业秘密安全的重要性,杞人忧天;置公司客观、长远营利不顾,使其成为公司营利的绊脚石。应当审时度势、权衡得失。
  最后,持有商业秘密的公司应当与涉及商业秘密工作的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约定专项商业秘密保守的权利与义务。相比下,与员工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是微观范畴下管理、控制手段;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的抽象、宏观管理、控制。前者是公司因人、因工种、因所知悉、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而使秘密保守的专门化、具体化和细微化。公司保密制度是对公司持有商业秘密的防范与兜底,而具体的保密协议则是商业秘密保守方面的利器。
  保密协议条款约定除应遵循和明确上述内容后,还须特别注意:一 保密协议主体双方,在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真实的,尽管经营管理过程中,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这并不允许管理方,在协议中约定显失公正、或某些方面的免责条款。否则被管理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撤销,或因该条款本身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而无效。然实践中,依旧存在公司为保护和控制商业秘密而约定苛刻、甚至是强制的条款,如限制员工某些适格行为,承担不对等的违约责任等,约定了的无权利的义务或无义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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