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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初探(2)

发布时间:2015-05-29 09:22点击率:

  3.各股东首期缴付资本是否都要超过其认缴资本的20%
  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从字面意思理解,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合计达到注册资本的20%就可以了,但笔者认为不是很合理。如果不规定各股东首期缴付资本比例,就会给一部分人可乘之机,出现由一个股东缴付首期资本的情况,造成实质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却又不符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之后,如果公司运行良好,股东可以再缴付资本及增加注册资本达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后,提出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造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门槛实质上的降低。
  4.未缴付资本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笔者认为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如果允许转让还有必要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在分期缴付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未缴付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笔者的这种观点,如果允许尚未缴付资本的股权进行转让的话,那么对公司债务承担一定限额连带责任的主体也相应变化,该主体的偿付能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这对公司的债权人而言是不公平的,甚至还会成为恶意逃避公司债务的一个“良好”途径。因此,应当在原则上禁止未缴付资本的股权转让,如果允许转让,那么应做出相应的规定:或者规定受让方应先缴付资本并且出具验资报告后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规定转让之后出让方仍应以受让方未缴付的认缴资本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是否允许分配利润
  笔者认为应当是不允许的,如果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允许分配利润,股东就可以分配了利润再拿来投入到公司,这不是很合理,特别对一些享受一年所得税免税政策且出资未全的公司来说,很可能会在免税期内做假帐早列收入、迟列费用,以达到更多分配利润拿来再投入的目的。这样,待全额缴付注册资本后就会马上出现收入剧减、费用剧增,形成亏损“吞没”投入的资金,造成股东实质上的投入不足。相类似的,中外合资企业出资未全之前不得分配利润汇出境外,外商投资企业出资未全之前利润只能转增资本,不能在未增加注册资本的情况下直接转为实收资本等规定,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
  6.未全额缴付资本之前是否允许增加注册资本
  笔者认为以不允许为好。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意味着需要股东加大投入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而股东缴付资本也是加大投入,因此只有当股东全额缴付资本后仍不能满足公司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才可以增加注册资本,这样较为合理。
  7.是否可以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出资方式及其比例
  新公司法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这也就意味着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以达到70%。在当前中介机构甚至整个市场经济大环境普遍“诚信缺失”的情况下,无形资产极有可能被高估。特别要指出的是,以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最高比例从原来的20%(高新技术不得超过35%)一下子提高到了70%,而且工业产权及非专利技术较土地使用权等的变现能力要差得多,因其转化为生产力及产生效益需要一个过程,且并非都能产生效益。因此,在放松出资方式管制的同时,很有必要在营业执照中标注出资方式及比例,给公司相对人以明显的提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而言,很少的投入带来良好的监督效果,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公司注册资本制度调整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之影响及现阶段的应对措施
  综观整个公司法修订案,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产生的直接影响主要就是源于注册资本制度的重大变革,因为这将直接导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大幅度增长。早有专家预测,新公司法一旦实施,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在短时间内释放民间资本积蓄已久的投资热情,迎来公司设立的“井喷”式增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量的增长幅度当然就会很大。首当其冲的是注册登记部门,因为新公司法的实施,必然还会直接导致一波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热潮,使得公司变更登记量也将大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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