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实际使用的行为。相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其他类型来说,域名抢注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在美国,早在1993年就有人将微软等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抢注为域名。而在我国,据报称,到1996年底已有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另有报称,仅仅一家香港信息公司就在互联网上抢注了600多个国内企业的商标;CNNIC管理的.cn和.com.cn域名也有大量被抢注,包括国际驰名商标(如BMW)、知名企业和机构的名称(如KFC)以及特定的号码(如110)和名词(如MBA)等。[9]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域名抢注一般都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被抢注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近;(2)抢注大量域名而不用;(3)域名抢注人高价出租、出售域名;(4)有意阻止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注册该域名,迫使其高价买回。
但是,权利人如何证明他人抢注的域名就是自己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呢?对于英文(中文)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被直接抢注为英文(中文)域名,其事实认定自不必说,但对于英文(或中文)商标、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等被音译或意译为中文(或英文)形式抢注,那要通过表面相同或相似性来认定抢注行为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只好在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行为人恶意抢注行为的证据有:(1)行为人注而不用的事实;(2)行为人借与域名相同或相识的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的知名度贩售域名牟利行为;(3)行为人有意以他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域名,并要求权利人高价赎回的言行;(4)行为人注册大量与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事实。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
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10],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11]。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可以看出,该办法是比较完善和实用的,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在当事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第十四条);即使“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只要“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也必须暂停执行。但无论如何,行政处理机制为域名抢注争议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使迅速、廉价、有效的解决问题成为可能,因此,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将会是一种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