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完善通信管理法规。加强对开办短信业务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管理,加大对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事件的查处力度。严格对短信服务的经营许可,对严重侵害用户利益的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吊销其许可证。规范短信业务和群发工具的使用,从技术上制约短信服务业,对违法短信进行过滤,明确过滤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严格予以实施。
(3)从刑法的角度完善立法。刑法是以惩罚犯罪为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规范。他的威慑力是不容低估的。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完善刑法,追究短信广告违法的刑事责任,从刑法上加以惩处。
短信违法在刑法上涉及诈骗罪和虚假广告罪。如虚假短信既可构成诈骗罪,也可构成虚假广告罪。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短信构成犯罪,是适用虚假广告罪还是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出判断。虚假广告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的管理制度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相同的是,主观方面均出自故意,不同的是,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诈骗罪。但两罪竞合时,到底适用何罪,如果仅仅从犯罪构成方面去考虑,仍很难判断。为此,必须出台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明确界定。
(三)切实加强行业自律
据《半月谈》报道:“许多国内的运行商和服务提供商为了维护自身形象,纷纷出台了各自的自律机制。2005年3月,新浪、腾讯等200多家内容提供商(ICP)在上海签署自律公约,向社会承诺‘明明白白退订,无障碍退订’。”“管理短信的行业组织也开始出现,如中国互联网无线增值委员会的成立,就对处理投诉、规范业内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行业自律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运营商要加强对短信内容提供商的管理,要出台完善的制裁措施;二是电信运营企业和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要建立先行赔付制度;三是电信服务企业要研究开发先进的短信审查、过滤技术,为消除短信违法提供技术支撑。目前,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运营商只能对同一个手机在短时间内突然大量发送信息等非正常情况,以及个别的关键词进行跟踪和监控。对数以亿计的短信全部进行过滤,还存在成本太高、有损于公民的通信自由、延迟短信发送时效的障碍。作为运营商,应该加大对短信监控技术的研发,在得到法律允许、保证时效,不影响或尽量少影响公民通讯自由的前提下,清除垃圾短信和其他违法短信。
作者单位:常山县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