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私人侦探在预防犯罪、保障经济安全方面功用独特
近年来,国际司法界受理有关窃取商业秘密的诉讼案急剧增加。据分析,“冷战”时代的结束,使国际间谍活动的主要目标由政治转向经济。美国联邦调查局最近的一项调查指出,随着跨国经营的日趋扩大,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技术资料以及企业的经营策略日益成为国际商业间谍窃取的目标。以美国为例,尽管1996年通过了《经济间谍法》,但外国间谍对美国公司的刺探活动却变本加厉。仅1997年,外国和国内间谍活动造成的知识产权损失超过了3000亿美元。同样的情况在欧洲也愈演愈烈。据欧洲一家官方情报机构的调查,1996年由于间谍活动,给欧洲造成的经济损失就达460亿美元。德国西门子公司透露,过去5年,该公司发生190多起重大技术机密被窃案,损失达50多亿美元。在政策上,这归因于国际经济形势发生了变化:发达国家出于垄断市场需要,纷纷实施对外扩张战略,而发展中国家为了加速工业发展,纷纷执行对外开放政策,这就为商业间谍提供了活动的空间。笔者认为,对商业间谍的防范不力是其活动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立法上的周延是基础,但实践中的“反间谍”措施也是必不可少的。刚才指出损失严重的德国与美国,关于防范商业间谍方面的立法是比较完善的。如在德国,保护企业电子信息处理系统的刑法,基本规定在德国刑法典中。德国立法者考虑到电子信息处理设施在经济交往中日益增多的使用,因此,在第二部反经济犯罪中规定了新的反对电脑犯罪的特殊的犯罪构成。这些规定也被用于打击最重要的“企业破坏”和“企业间谍”的犯罪活动,并且是强有力的。德国刑法典还对“改动信息罪”“电脑破坏罪”以及“探知他人信息罪”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在80年代中后期就先后颁布实施的《联邦禁止利用计算机犯罪法》、《信用卡欺诈法》、《计算机安全法》等法律。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在1996年10月通过了《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简称EEA),纳入到美国刑法典第1831~1839条,其旨在保护美国商业秘密免受盗窃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行为的侵害。这是第一部专门提出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美国联邦刑法。其中,经济间谍罪的通则是这样规定的:(A)任何人意图或明知其行为将使外国政府、外国机构或是外国政府代理人受益,而故意:(1)窃取,或未取得适当授权而取得、掠去或隐匿,或以诈欺、诈术、欺诈等方法获取此等资讯;(2)未经授权而拷贝、复制、素描、绘画、摄影、下载、上载、毁损、重制、交付、送交、寄、通讯、或传达此种资讯;(3)明知该资讯系被窃取、盗用或未经授权而取得或占有,而受收、购买、持有此等资讯;(4)意图实施任何(1)至(3)款所规定之任何行为;(5)与一人或数人共谋实施(1)至(3)款所规定之任何行为,而其中一人或数人为达成其共犯之目标已着手实施,除第(B)项之规定外,应处以1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并科50万美元以下之罚金。(B)团体——任何团体为反第(A)项所作的规定之任何行为,应处以1000万美元以下的罚金。13它们的立法内容不能说不详尽,居然还造成严重的损失,这就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实践中防范问题了。
我们在立法上和西方国家相比有些滞后,某些现有的规定还缺乏系统性,进而影响了它的可操作性;实践中的防范意识与应对措施也比较差,如公司与公司之间相互窃取经营方针、生产部署和贸易活动的情报的问题时有发生。在加强相关立法的同时,引入专业技术强的“私人侦探”作反间谍者、保障经济安全,不失为当前一良策,虽然其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有待于进行研讨与解决。作为反间谍,可以扼杀侵害行为于摇篮之中,更强有力的保障经济安全,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其价值是通过诉讼获得经济处罚所不能代替的。
另外,这也是我们加入WTO后的情势之所需。随着全球经济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到来,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将大幅度增加,对保安服务尤其高质量的保安服务需求很快就会增加,包含其中的私家侦探也不例外。1999年2月,美国大使馆正式照会我国外交部,要求请泰国的保安公司参与使馆内的安全警卫工作。可以设想,如果我们不给私家侦探生存发展的空间的话,或许有一天,某大使馆或某外资公司要求外国的私家侦探介入证据的调查。经济一体化必然引起某些制度的协同,我们必须考虑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