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法(5)
发布时间:2015-06-01 11:02点击率:
(2004年7月29日联邦法第98号)
第一条 本联邦法的宗旨和调整范围
1.本联邦法调整与确认、转让、保护商业秘密有关的关系,旨在平衡商业秘密所有人与其他参与者(包括国家)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利益,防止不正当竞争。并且还确认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2.本联邦法律适用于商业秘密,不管商业秘密被固定的载体形式如何。
3.本联邦法律不适用于依法定程序被确认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于该信息适用于俄罗斯联邦国家秘密法。*
第二条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
俄罗斯联邦商业秘密立法由俄罗斯联邦民法、本联邦法、其他联邦法组成。
第三条 本联邦法使用的基本概念
本联邦法使用以下基本概念:
1.商业秘密是指在现实或者可能的情况下能够为其所有人增加收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持该信息所有人在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服务市场上的地位或者获得其他商业利益的秘密信息;
2.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指具有实际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不为第三人所知悉和该信息的所有人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科技、工艺、生产、财经或者其他信息(其中包括生产诀窍[专有技术]);
3.商业秘密制度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为了保护信息的秘密性而采取的法律、组织、技术和其他措施;
4.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是指依法拥有商业秘密,限制该信息的许可使用并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人;
5.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是指在保证该信息秘密性的条件下,经该信息的所有人同意或者依据其他法律使特定的人知悉商业秘密;
6.商业秘密的转让是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包括有关合同当事人,为了保护信息的秘密性,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采取合同约定的措施,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让给合同当事人;
7.合同当事人是指受让商业秘密所有人秘密信息的民事法律合同一方;
8.商业秘密的提供是指为了实现国家机关职能,商业秘密所有人将固定在物质载体上的商业秘密转交给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
9.商业秘密的泄露是指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或者违背劳动合同或者民事法律合同,以任何可能的形式(口头的、书面的、其他的形式,包括利用技术手段)使商业秘密为第三人所知悉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四条 商业秘密的确认权和获得方法
1.根据本联邦法的规定,秘密信息的所有人有权确认商业秘密信息和确定该信息的名单和组成。
2.在从事调查、系统研究或其他活动中独立获得信息的人,尽管与其他人所拥有的商业秘密内容相同,其获得方法也是合法的。
3.依合同或者其他法律从商业秘密所有人处获得的商业秘密信息是合法的获得方法。
4.故意避开商业秘密所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获取明知是他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明知转让人无合法根据,而受让商业秘密的是非法获得。
第五条 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事经营活动的人不能对下列信息采取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