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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知识财产基本法》(4)

发布时间:2015-06-01 11:10点击率:

  1.本部负责人为知识财产战略本部长(以下简称\"本部长\"),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
  2.本部长总管本部事务,指挥和监督本部职员。
  第二十八条(知识财产战略副本部长)
  1.本部设知识财产战略副本部长(以下简称\"副本部长\"),由国务大臣担任。
  2.副本部长协助本部长职务。
  第二十九条(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员)
  1.本部设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员(以下简称\"本部员\")。
  2.本部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1)部长和副本部长之外的国务大臣
  (2)由内阁总理大臣任命的就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具有远见卓识者
  第三十条(资料提出以及其他合作)
  1.本部履行掌管业务,在必要的场合可要求有关行政机构、地方公共团体以及独立行政法人长官和特殊法人代表进行提出资料、表明意见、进行说明等合作。
  2.本部履行掌管业务,在特别必要的场合可要求上述之外的人进行合作。
  第三十一条(事务)
  本部相关事务由内阁官房处理,内阁官房副长官助理负责办理。
  第三十二条(主任大臣)
  就本部相关事项,根据一九四七(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号《内阁法》规定的主任大臣由内阁总理大臣担任。
  第三十三条(政府令委任)
  本法所定之外必要的相关事项,由政府令规定。
  附则
  第一条(施行时间)
  本法由公布日起三个月内,自政府令规定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审核)
  政府在本法施行后三年之内,就本法施行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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