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迅速并确实地保护生物科学等技术革新显著的领域中研究开发出来的有用成果的知识产权,国家应鼓励积极地进行创业,并根据有关正确保护权力范围的研究结果,采取法制上以及其他必要的措施。
2.随着网络普及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状况不断变化的同时,知识财产的利用方法变得多样化起来,国家采取必要的支援和措施,正确对待并妥善保护知识财产,重新审查权利的内容,开发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技术保护手段。
第十九条(完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效利用知识财产的环境)
1.为使企业和事业单位有效利用知识财产创建并灵活发展新的事业,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定有关知识财产正确的评价方法,完善企业和事业单位有效利用知识财产的环境,帮助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营措施制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有效利用知识财产。
2.中小企业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使命,采取上述措施时,应特别关注个人创业以及事业意欲旺盛的中小企业对新事业的开拓。
第二十条(信息提供)
1.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有关国内外知识财产动向的调查和分析,进行必要的统计,制作资料,完善知识财产数据库,通过利用因特网等高度信息通讯网络向企业和事业单位、大学等相关部门提供迅速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教育的振兴等)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广泛加深对知识财产的关心和理解,使全社会都来尊重知识产权,通过有关知识财产的教育、学习以及广告活动等,普及知识财产的相关知识。
第二十二条(人才的保证等)
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为促进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与大学等以及企业和事业单位保持紧密的合作,保证和培养具有知识财产相关知识的人才,并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三章 有关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推进计划
第二十三条
1.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必须按照本章所定内容,制定推进计划。
2.推进计划就以下事项进行规定:
(1)与政府集中且有计划地采取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相关的基本方针;
(2)政府集中且有计划地对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所采取的措施;
(3)政府集中且有计划地对知识财产学习振兴和人才保证所采取的措施;
(4)述之外政府集中且有计划地推动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中各种必要事项;
3.原则上规定推进计划中所规定措施的具体目标与实现时间。
4.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必须在根据第一项规定制定推进计划时,迅速用因特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将计划公布。
5.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必须在合适的时间对第三项规定的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调查,迅速用因特网或其他适当方式公布调查结果。
6.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必须观察围绕知识财产情况的变化,对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所采取的措施产生的效果进行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对推进计划加以研究,必要时进行更改。
7.第四项的规定内容随推进计划的更改适当调整。
第四章 知识财产战略本部
第二十四条(设立)
为集中且有计划地推动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内阁设立知识财产战略本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十五条(掌管事务)
本部掌管以下事务。
(1)制定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的推进计划(以下简称\"推进计划\"),并且推动推进计划的实施。
(2)对上述之外在知识财产创造、保护和利用措施中重要的计划内容进行调查、审议,推动所采取的措施并进行综合调整。
第二十六条(组织)
本部组织设知识财产战略本部长、知识财产战略副本部长和知识财产战略本部员。
第二十七条(知识财产战略本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