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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3)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9点击率:

  原告提交了一份广州新原动力动漫形象管理有限公司代为签署与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5日签订的《许可协议》,将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喜羊羊、慢羊羊、懒羊羊、美羊羊、沸羊羊、暖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和小灰灰等形象以非独家的形式授权深圳市关爱行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手机产品上使用,授权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至2012年4月14日,许可使用费用为人民币300000元,外加按实际销售数量支付提成费。原告据此证明其作品市场价值,被告对此不予确认,认为无法确定原告是否因此而实际获取收益,且被告未将涉案游戏用于经营收取利益。
  原告因上述事实而起诉的共二案,其提交了一张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700元的公证费发票,以证明其因本系列案制止侵权而支出的部分合理开支。
  以上事实,有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声明书、(2012)浙杭东证字第19860号公证书、获奖证书、许可协议、公证费发票及庭审笔录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系列案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涉案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和灰太狼分别以卡通羊和卡通狼为原形,在此基础上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赋予各形象生动的形态和丰富的神情,使之具有独特的个性,上述作品具备独创性,同时也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记载,原告为上述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被告经营的网站上未经原告许可提供了涉案游戏软件的下载,在使用安卓系统的电子产品上安装后均可自由读取并进行游戏,游戏中的主要角色整体形象、色彩、结构比例等均分别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等基本相同,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辩称涉案软件系由网友上传至其网站,但下载页面无任何显示系由网友上传,且被告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庭审中被告称已从涉案网站上删除侵权游戏软件,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进行处理。关于赔偿的数额,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其提交的《许可协议》只是其与案外人之间关于作品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系列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综合考虑本系列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需支付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各案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元,本系列案共二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向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6000元,本系列案共二案,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92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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