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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09点击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577、157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蒙晓东。
  委托代理人李琼,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冉园,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网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夏华强、吴燕玲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琼,被告委托代理人徐鸿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原告许可,不得使用该系列美术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通过其所有并经营的安卓在线网站(www.androidonline.net),向公众传播了含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的手机游戏《痛打灰太狼2.0》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相关之规定,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删除在其所有并经营的安卓在线网站(www.androidonline.net)上的手机游戏《痛打灰太狼2.0》和《灰太狼射击wolfshooting1.16》;2、各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本系列共2案,合计人民币80000元;3、承担原告因本系列案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各案人民币5000元);4、承担本系列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1、涉案手机游戏并非被告上传,而是由用户上传,被告发现后将相应手机游戏进行删除;2、原告主张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过高,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3、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合理费用票据,被告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根据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记载,原告因受让取得“暖羊羊”和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喜羊羊”、“慢羊羊”、“沸羊羊”、“懒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的著作权,作品具体内容见附图。
  2006年4月,原告制作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2001至2005年度广东省民营影视企业电视动画片优秀节目奖;2006年12月11日,原告的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在2006年举行的“中国学院奖”动画作品比赛中,荣获“技术单项奖”、“入围优秀奖”;2008年1月,在OACC2008华语动漫盛典之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自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活动中,通过海内外动漫爱好者利用网络、手机短信和信函投票,并经评委会最终确认,原告的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被推选为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2008年4月,原告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之大小药丸》获得“最佳短片”奖项入围前二十名、“中国动漫风云榜”2008年度春季榜“最具影响力动画电视剧”称号;2008年7月,原告荣获“2007年度动漫榜中榜内地及港澳台年度最佳创意动画奖”;2009年12月30日,“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最佳动画衍生产品设计奖(玩具类);2009年9月,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第十一届和广东省第七届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优秀作品奖;2010年7月8日,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获得“CCGEXPO第六届中国国际动漫游戏博览会暨2010卡通总动员最佳收视表现大奖”;原告的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还荣获“白玉兰奖国产动画片银奖”;美术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荣获第二十三届中国电视金鹰奖美术片形象设计提名奖;“喜羊羊”获得首届中国十大卡通形象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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