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网站介绍 在线提交 知识产权 视频推荐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政策文件 五星会员 网上商标 本站公告 媒体发布 维权公告 成功案例 新闻资讯 知识联盟 监控台 战略合作 知识产权 调查问卷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商业秘密 > 正文 >

“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发布时间:2025-11-26 11:07点击率:4860
加强企业关键核心技术保护  严厉打击侵犯技术秘密犯罪 
——“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号及案由: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2刑终368号、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23)鲁0213刑初23号[山东瀚某冶金设备有限公司、黄某豪、宗某峰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案情摘要】

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是“冶金线材积放式输送线”相关模块、设备等商业秘密权利人。黄某豪、宗某峰、迟某民、王某刚曾先后在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企业中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黄某豪与迟某民离职后成立被告单位,被告单位的主营业务范围与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一致,宗某峰、王某刚离职后亦加入被告单位。黄某豪、宗某峰、迟某民、王某刚违反有关保密义务和要求,将其掌握的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用于被告单位生产经营及专利申请。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使用宗某峰、迟某民违反保密义务所获取的商业秘密,给青岛雷某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黄某豪、宗某峰、迟某民、王某刚的相关行为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三百万元;黄某豪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宗某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王某刚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迟某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禁止迟某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商业秘密相关的经营活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所涉技术秘密是冶金线材输送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法院不仅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处以高额罚金,同时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离职后违反保密义务的相关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严厉打击了离职泄密的犯罪行为。本案的裁判,彰显了法院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和决心,有力增强了企业不断投入研发强化科技创新的信心,是一起以保护关键核心技术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典型案件。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