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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某模具公司、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发布时间:2025-11-18 10:53点击率:8352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点”是一个较为重要的概念,同时,明确秘密点的内容也是诉讼程序中十分关键的一步。

案件信息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20号、(2018)粤73民初3404号

案件名称:佛山某模具公司、李某峰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裁判要旨

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新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未超出原内容范围,也未实质改变原内容的,可以认定该新提出的内容仅构成对原内容的解释和说明,而不构成原内容之外的新的内容。该解释和说明有利于准确查明和确定技术秘密内容,也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原则上应予审理。

案情介绍

佛山市某模具有限公司(下称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与某科技公司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基于284套模具图纸的技术秘密,及其价格信息、图纸管理制度、员工激励制度等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佛山某模具公司认为,苏州某模具公司、苏州某贸易公司、昆山某塑胶制品公司、李某峰、李某、董某某、李某姣、郭某某、蔡某某、孙某、陈某某共同侵害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有的上述商业秘密,遂起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各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涉案商业秘密存储介质,销毁相关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及零部件,各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97662877.66元,并发布赔礼道歉声明消除影响。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没有明确其主张技术信息的284套图纸中包括模具、镶件、飞边控制的相关设计,也没有具体明确相关的技术信息的秘点以及秘点的详细信息。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粤知司鉴所(2016)鉴字第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技术资料的信息及鉴定分析中均仅作了概括性的描述,该类概括性描述均可以在现有公知技术中予以体现。因此,佛山某模具公司提出的主张以及其提交的第27号鉴定意见书均是概括性描述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并没有明确其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具体内容。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某科技公司该特定客户属于商业秘密,但未就其与某科技公司之间的交易习惯、价格及双方的相关约定等事实进行举证证实,在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在管理制度中对图纸的编号规则、图纸的储存及备份中的明确约定、与员工的激励制度等具体的经营信息内容,即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没有明确其所主张保护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广州知产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诉讼请求。佛山某模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本案二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文件,并从中总结出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之一是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首先,关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明确。二审庭审中,佛山某模具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均来自其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并从中总结了四个秘点的技术信息。经审查,这些秘点均为具体参数及实施方法。据此本院认为,佛山某模具公司所总结的技术信息具体、明确。
其次,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往往涉及繁多的事实认定和复杂的法律判断。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经过各方当事人的辩论、筛选和甄别,技术秘密的内容会逐渐从原来范围较大、界限较为模糊变得范围更为合理、界限不断明晰,从而划分出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边界。权利人原则上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技术秘密内容,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但是,如果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提出的内容仅是对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也没有改变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内容,则这种解释和说明一般不会损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充分理解技术秘密内容的基础上作出公正裁判,通常并不违反诚信原则。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期间总体上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其原审主张秘点载体为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284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二审提交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模具配合间隙表》作为秘点载体,其中二审提交的42套图纸的编号与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相应图纸编号一致,且佛山某模具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该42套图纸中,图纸最晚形成时间为2016年2月28日,大部分形成时间为2014年至2015年之间,均早于佛山市某南海分局委托鉴定的日期,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初步证明属于第27号鉴定意见书中的部分图纸。综上所述,佛山某模具公司二审提交的42套图纸及《低压模具配合间隙表》未超出原审主张的秘点载体范围,且其二审中所明确主张的技术信息,仅是对其此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具体内容的进一步限定,并未超出其一审法庭辩论前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范围,故应予以接受。
进一步而言,图纸是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主张图纸记载的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其既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甚至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主张以图纸上记载的部分信息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明确、具体,可作为审查的对象。原审法院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判定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综上,鉴于佛山某模具公司作为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明确,本案具备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查基础,原审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并未明确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为由,判决驳回佛山某模具公司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佛山某模具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专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涉及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的明确。“秘密点”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司法实践的产物,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可以理解为“单独的商业秘密信息单元”。由于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是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权利人不会将商业秘密办理登记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示,因此不像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拥有某种权利外观,故权利人在起诉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时需要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范围,也即明确其权利范围,这与其他类型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是一样的。在诉讼程序中,权利人如果不明确所主张的秘点,那么被诉侵权方将不能针对性地答辩和举证、质证,同时法官对案件的审理也将受到阻碍。关于何时明确秘密点的问题,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即原告需要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明确秘密点。这一方面表明商业秘密秘密点的明确有截止时间,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明确秘密点可能是一个较复杂的过程。本案一审法院以佛山某模具公司未明确技术信息与公知技术的区别、未能指出秘点的详细具体信息为由,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这反映了一种较为严苛和静态的审查标准,即要求权利人在诉讼伊始就必须极其精确地勾勒出商业秘密的完整边界。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确立了更为务实与灵活的“动态明确”规则。裁定指出,技术秘密内容的确定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过程,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通过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秘密的内容和范围会从“模糊走向明晰”。权利人原则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固定其主张,但此后提出的内容如果仅是对原有范围的“解释、说明和进一步限定”,而非实质性变更或扩张,则应当被接纳。本案中,佛山某模具公司在二审阶段将其主张的秘点载体从284套图纸限缩至42套,并对诸如模具壁厚、冷却系统结构、飞边控制参数等技术要点进行了更为细致的描述和归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这种行为是对其权利范围的“限缩”和“具体化”,并未超越一审主张的载体范围,因而予以接受。该案启示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诉讼中应当尽最大努力明确秘密点,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应积极主动地向法院进行阐释并提供证据,不断梳理、提炼和限缩其秘密点,使其内容变得具体、可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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