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沈珊青、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行为,即IMPORTACIONES&EXPORTACIONESRIYANTOYSS.A.C、INVERSIONESDEMEBELENE.I.R.L、PUJLLANAS.A.C三家公司客户名单;
二、被告沈珊青、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赔偿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0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7元,由原告宁波陆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07元,由被告沈珊青、被告义乌市博睿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翔峰
人民陪审员 王 挺
人民陪审员 王建年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范 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