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事项平等协商
一方提出另一方不得拒绝
今后,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协商代表建立平等协商机制,就劳动标准的确定、劳动关系的调整、重大劳动争议的处理以及集体合同的签订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市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条款突出了用人单位建立平等协商机制的主体责任,同时,增加了“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义务性规定。除此之外,《实施办法》还打破了企业所有制形式的界限,规定企事业单位都应当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同时,《实施办法》首次增加了“罚则”。对于不但违反工会法律法规而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增加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纳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