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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法院裁判5个规则(2015)(3)

发布时间:2015-11-26 13:35点击率: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若要取得年终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2、原告有资格获得年终奖。3、有原告应得年终奖的数额。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年终奖属于工资的一种形式。故对于第2个和第3个条件,应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因年终奖不是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应由主张年终奖存在的一方负担举证责任,故第1个条件应由原告负担举证责任。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年终奖发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员工手册》可以证明公司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75条的规定,原告已提出证据证明被告有发放年终奖的规定,被告拒不提交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资料,应推定原告年终奖存在的主张成立。关于原告是否有资格获得年终奖及获得的数额,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没有尽到举证责任,二审人民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2005年春节年终奖15000元的事实成立。对比2004年原告工作10个月获得年终奖15000元,2005年原告工作10个月,也应获得15000元年终奖。二审人民法院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第75条.及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和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年终奖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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