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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

发布时间:2015-05-10 17:33点击率:

中共宁波市鄞州区委员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商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十六大、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全面提升鄞州区域竞争力,为鄞州继续“走在前列”奠定扎实基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现就2007年全区商务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适用范围和对象
在本区注册并纳税新建面积单体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且纯商务建设面积在80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2007年1月1日以后开盘销售、出租的独立商务楼宇开发商。
  200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纳税,入驻在符合条件的商务楼宇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部分老企业。
二、扶持奖励政策
1.鼓励商务楼宇开发
(1)鼓励开发商打造高品质商务楼宇。按商务楼宇建筑面积(扣除自用面积)给予楼宇开发商每平方米20元标准的一次性补助(已享受“一楼一策”的除外)。聘请国家级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当同类资质的境外企业,管理商务楼宇物业达三年以上的给予商务楼宇开发商一次性10万元奖励。建筑质量获得“鲁班奖”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获得“钱江杯”的给予10万元补助。
(2)鼓励提高商务楼宇出售出租率。新建商务楼宇二年内出售、出租率达到70%及以上,且入驻企业在我区注册、纳税率达80%及以上,给予开发商40万元招商奖励,出售出租率、纳税率每提高1%各奖5000元。
(3)鼓励自主商务楼宇开发经营。对自主持有产权并经营的商务楼宇开发商,年纳税额(限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在20万元及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连续三年所得缴税收按区、镇财政可得给予100%的扶持奖励。
2.鼓励引进商务楼宇入驻企业
(1)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助。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区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奖励,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5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
(2)在我区购驻商务楼宇自用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在我区年纳税规模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的契税,给予区财政可得部分100%补助。
(3)实行入驻企业税收扶持奖励。年纳税额在20万元及以上的新入驻企业,按区、镇分成比例可得部分,按实际经营年度给予连续三年100%财政扶持奖励。
(4)实行区内迁入企业税收保存量递增奖励。对原区内企业入驻商务楼宇,凡达到上述纳税标准的,在确保原有存量环比递增15%前提下,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以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入驻的,其经营如以集团原业务为主体,则以整个集团为核算单位)。
3.鼓励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
(1)符合上述条件已投入使用商务楼宇企业,按纳税高于环比递增15%的,新增部分可享受以上政策。对虽有增量,但当年纳税规模未达到以上标准条件老企业不享受第2条第(3)款政策。
(2)对原入驻企业因扩大需要,扩大了租用(含购置)面积,且总面积超过100平方米,其新增部分可享受新入驻企业同等标准的租赁物业费补助。
4.鼓励培育总部经济
(1)引入区外总部型企业,在我区纳税规模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前三年税收区、镇可得部分100%、后二年50%的扶持奖励。
(2)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招商主体30万元。
三、服务措施
1.健全组织体系。成立区商务经济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工商联、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财政局、建设局、贸易局、外经贸局、文广新闻出版局、新城区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旅游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国税局、地税局、规划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台办、侨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并成立商务办,挂靠贸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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