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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保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2)

发布时间:2019-11-27 14:11点击率:

  对于王保新提出的上诉理由,经查,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属国有独资公司,该公司出资设立的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因而也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王保新所在的陕西分公司是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性质应与总公司一致,即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而非国有独资公司。王保新受委派后担任经理的汉中公司是陕西分公司与其他私营企业合资成立的股份公司,也不是国有公司。综上,王保新所在的单位及委派后担任经理的单位均不是国有公司,王保新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王保新提出原审判决定罪有误的理由成立。

  王保新三次收受他人贿赂款43万元,数额巨大,但王保新归案后,坦白交待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犯罪事实,主动交出全部赃款,且有检举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故王保新提出原审判决量刑有重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张勇收受他人贿赂款3万元,数额较大,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主动交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原判对其宣告缓刑是适当的。原审判决认定王保新、张勇收受贿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张勇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唯对王保新定罪错误,量刑有重,应依法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1、维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人张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又六个月;被告人王保新涉案赃款43万元、被告人张勇涉案赃款3万元,共计46万元人民币应依法追缴,由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上交国库。2、撤销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汉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保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3、上诉人王保新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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