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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发布时间:2019-11-27 14:04点击率:

  公诉机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8年9月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

  2016年5月17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http://www.cqzhihaolaw.com/a/shouhuizui/index.html>被依法取保候审 <http://www.cqzhihaolaw.com/a/qbhs.html>。

  被告人苏某某,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初中文化。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中专文化。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9年7月7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高中文化。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汉族,高中文化。

  2016年5月1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在担任西宁城中某贸易商场法定代表人、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与苏某某协商租用城中贸易商场大楼用于经营宾馆的过程中,收取苏某某4万元好处费后,将该楼二至七层及地下室以每年11万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

  2、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经商量,与苏某某协商提高租金,苏某某不同意涨租金,五人遂提出给些钱过年,于是苏某某提出给4万元,继续以每年11万元的价格租赁大楼,五人同意后,将苏某某给的4万元,以王某某13000元、李某某8000元、李某某5000元、张某某、刘某某各7000元分得;2013年及2014年,五人以同样的理由索要苏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王某某分得20000元、苏某某、李某某分得16000元,张某某、刘某某分得14000元。

  该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要苏某某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共同预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苏某某人民币12万元,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将赃款全部退出,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五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三年内处以刑罚,可适用缓刑。

  并当庭出示了案件移交函、证人证言、五被告人的供述、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基本注册信息、任职通知、记账凭证、收据、银行明细、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未作辩解;最后陈述时均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0日,担任西宁城中某贸易商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及担任出纳的被告人苏某某,在与苏某某协商租用城中贸易商场大楼用于经营宾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苏某某4万元好处费,后将该楼二至七层及地下室以每年11万元的价格出租给苏某某。

  2012年年底,被告人王某某、苏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经商量与苏某某协商提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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