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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等事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2 11:16点击率:
  自2016年以来,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利益诱惑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我司技术、业务环节的骨干人员,通过这些人员非法获取我司商业秘密;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江苏科行,为江苏科行的大规模侵权行为整合资源、提供人员帮助,同时享受了由此带来的利益;刘怀平是系列侵权行为的组织者和实际操纵者;江苏科行、刘怀平利用窃取的技术秘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导致我司技术秘密被公开。上述行为对我司造成了重大经济和名誉损失,我司已经诉诸法律程序。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相关案件正在依法进行中:

  1.2018年3月22日,我司就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于2018年5月21日收到南京市公安局立案通知单,予以刑事立案,当前案件正处于刑事侦查过程中。案件进展信息可按《立案告知单》(宁公(经)立高字[2018]1号)上的联系方式向南京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咨询。

  2.2019年9月25日,我司就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刘怀平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即时收到立案受理通知,案号为(2019)苏01民初2893号。随后法院送达该案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为2020年1月9日上午9:30。

  3.2019年10月28日,江苏科行在其《关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诉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案件诉讼公告》中声称,案件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但是,我司并未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江苏科行《公告》纯属无稽之谈:

  1.江苏科行10月28日《公告》声称我司“发函给相关业主公然散布、传播虚伪事实”。相反,我司发函给相关业主,是告知其相关事实、维护我司自身合法权益的合法行为,也是我司对相关业主负责任的体现,我司有权利也有义务积极采取进一步措施,通过合法途径告知社会公众及相关部门事实真相,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江苏科行的《公告》还提出其有多项氨法脱硫相关专利。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拥有专利并不是对于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合法抗辩。其次,专利审查无须提交相关的研发资料,因此江苏科行专利的授权无法证明其拥有完整的研发资料,更不能证明江苏科行就是相关专利的合法所有者。第三,江苏科行有关氨法脱硫的专利是我司离职人员加盟江苏科行之后申请的。

  3.江苏科行的《公告》还提及了我司申请江苏科行专利无效。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江苏科行申请的氨法脱硫多级氧化槽(专利申请号:CN2017205I5359.I)、氨法脱硫亚铵再生槽(专利申请号:CN201720514856.X)两项专利无效,是我司认为江苏科行将氨法脱硫的公知技术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若继续保持有效将损害整个氨法脱硫行业的利益。经过审查,复审委37238号和37349号无效审查决定宣告两项专利权利要求部分无效,从而消除了这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对公众利益的侵犯。

  我司将坚决捍卫自身权益、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1.我司针对江苏科行、科达洁能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起的司法程序均是基于客观事实证据而进行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行为。我司也将保留继续追究江苏科行、科达洁能等法律责任的权利。

  2.江苏科行《公告》所谓的“散布、传播虚伪事实、损害商誉”是对我司依法行使自身权利行为的污蔑,该《公告》本身即涉嫌侵犯我司名誉权,我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江苏科行、科达洁能等侵犯我司商业秘密、损害我司社会声誉的行为,不仅是对我司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还是对企业营商环境的重大破坏。我们期待司法部门对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公正的认定和判决。

  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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