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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

发布时间:2019-05-16 13:43点击率:

  据(九):2009年3月20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签字的询间(调查)授权委托书1份、2009年3月24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09年5月12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提供的其本人台胞证复印件1份、2009年5月12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某提供其本人台胞证复印件1份。证明举报人、举报人法定代表人、举报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鉴于本案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有悔改表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以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査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以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0元;

  三、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大研分理处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分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北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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