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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3)

发布时间:2019-05-16 13:43点击率: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仑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甬念工商处字[2010]52号

  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万元):50.0:实收资本(万元):50.0: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铸造设备及其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

  接到2009年3月20日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举报宁波市北仓某机械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后,我行政执法人员于2009年3月25日对当事人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检査中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现场有从业人员4人,已制造的铸造设备4台(其设样、规格与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生产的铸造设备类同)。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内有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办事处差旅费明细帐及公司客户名单1份,另在该公司员工程某的办公用手提电脑内的两个文件中发现有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的图纸和产品说明书,两个文件名分别是F(新建文件夹( Wshuood)可移动磁盘(H)、F(新建文件夹( wangshuo)。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日经分局领导批准立案。

  经査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股东程某、股东李某原分别为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现为苏州成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公司)的销售经理(实际岗位为苏州公司驻大研办事处负责人,负责浙江区的销售工作)、机械绘图设计师、电路设计师,苏州公司主要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苏州公司制造的自流式节能保持炉、节能保持炉、自掀盖式保持炉已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苏州公司对其铸造设备的图纸、客户信息对员工均有保密要求。王某、李某二人于2006年1月1日和2007年1月16日分别从苏州公司辞职,程某于2006年11月16日至2006年12月19日向公司请假后未按时返单位,后被公司按旷工开除处理(请假期间程某实质已在杭州一电子公司工作,在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组建时应邀入股)。期间,王某、程某二人利用在苏州公司工作之便,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第六项第二条第(一)款所述的“本公司所有员工均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均有随时保护本公司商业秘密的思想与义务,不得让他人随意窃取或侵犯”和第二项所述的“合约书及个人业务资料(含电子档案)不得留在桌面,离开座位时应当收藏并锁好,未经总经理同意严禁带出本公司,如未经同意即私下带出本公司资料,本公司除依法追究其个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刑责外,如造成本公司经济损失的,还将追究其个人经济赔偿责任”之规定,在未经苏州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计算机及U盘拷贝等形式私自将苏州公司拥有的客户信息及图纸带出,图纸信息中的制作人分别有程某、张兴东、黄某、李志伟,还有承制责任: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等字样。并三人于2007年4月16日合股在大矸成立了宁波市北仑某机械有限公司,生产与苏州公司同样的产品,且在产品的设计上基本参照了从苏州公司带回的图纸样式。同时,当事人利用其所掌握的苏州公司的客户信息,将苏州公司的客户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辉旺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拉拢为当事人自己的客户,宁波华朔模具机械有限公司、宁波辉旺机械有限公司、宁波成誉电器模具有限公司目前已停止了对苏州公司的业务往来。至2009年3月25日被查止,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部份组成,无法分清而无法确认,同样,当事人与原苏州公司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所产生的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因其生产制造的产品品种及价位有好几个部份组成,无法分清而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研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2张)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大研当事人宁波市北仑区某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2张、2009年3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某提供的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名单1份(12张)、2009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股东程某办公用手提电脑中提取的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机械图纸1份(13张)。证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从事铸造设备的制造,并在该公司办公室和手提电脑内有昆山成泰机械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和机械图纸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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