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查新是第一步,鉴定比对是第二歩,但同时还要结合其他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侵犯了技术秘密。
何为经营秘密?
有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认为客户名单是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不属于经营秘密,但是客户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看客户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人张某从光达公司非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中包括产品定价、产品性能、客户业务主管人员、客户的需求信息、客户业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客户产品的解决方案、产品销售合同、商品底价等内容,这些都是特定经营信息,绝非仅从百度搜索就能获得,而是经营者长期积累起来的资源,因此具有秘密性;光达公司的大量特定客户信息能带来巨大市场竞争优势,具有价值性;光达公司制定保密守则以及履行保密守则的严格制度、保密协议等,都证明其对这些经营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具有保密性。因此,光达公司的经营信息属于经营秘密。
张某的公司能快速占领市场,是因为他非法获取了光达公司的经营秘密,能够直接联系到客户的对接部门,且对于光达公司的产品价格、销售政策、产品标准及安全性能一清二楚,也了解光达公司的技术解决方案、销售合同等情况。
因此,笔者想提醒企业注意保密守则的完备性,要详细列明员工保密的期限、离职后不能从事的行业、不能对接的企业,防止员工将来离职后辩称客户信息是互联网上公开的信息。笔者建议企业在签订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种类、密级、违规处罚等内容,及时支付员工离职后的竞业对价;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电子设备进行严格管理;一旦商业秘密被侵犯,企业应当及时寻求法律保护,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时保存相关证据,避免时过境迁、证据灭失,导致维权困难。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年 2月1日07版“品牌与商业秘密”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