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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明旗帜”不得作为商标使用(3)

发布时间:2018-12-10 09:45点击率:

和顺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诉争商标字面含义积极向上,且已经使用多年,为社会公众所熟知,故具备可使用性和可注册性;与诉争商标情况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已获得注册,充分说明诉争商标的可注册性与可使用性,应依法核准注册。

对于诉争商标是否属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鲜明旗帜”与“旗帜鲜明”具有相同的含义,尽管对其可以作多种理解,但按照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鲜明旗帜”具有一定的政治含义,若允许该词语作为商标注册并大量、广泛使用,容易对我国政治、文化等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针对和顺祥公司的其他主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出,由于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属于商标法上禁止使用的商标,诉争商标的使用情况无法成为其获准注册的理由;而且商标注册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和顺祥公司提出的关于其他相同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未经法院生效裁判的审查,不能作为诉争商标应当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和顺祥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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