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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背景知识产权”如何约定(2)

发布时间:2018-08-28 08:50点击率: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通常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中有关知识产权的约定仅针对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所产生的新的发明创造,相关法律规定也仅涉及履行技术开发合同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技术开发合同中开始逐渐出现“背景知识产权”条款,特别是在委托开发合同中,越来越多的委托人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将对知识产权使用的约定扩张到“背景知识产权”领域。


  “背景知识产权”(backgrou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通常指在技术开发合同生效日之前由合同一方产生或持有的,或者一方在技术开发合同有效期内产生或持有但是超出合同范围或与合同无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著作权、未公开的技术报告和数据等,有时也被称为背景成果、背景发明或背景专利。


  现有法律对技术开发合同中“背景知识产权”并无规定,这就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背景知识产权”条款。目前针对“背景知识产权”约定有两种常见的形式。第一种形式,约定“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待由技术许可合同另行约定。比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合同生效前,双方已有的技术成果归原持有方。如果一方需要使用对方已有技术成果,双方另行签署技术许可合同。”第二种形式,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约定,受托方或合作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委托方或其他合作方可以直接使用,甚至是免费使用,而不需再单独签订技术许可合同。比如,在技术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合同一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免费许可给另一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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