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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所擅自更换服务品牌构成根本违约———黄某诉某健身会所服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15 09:27点击率:

主要案情

 

某健身会所发放的宣传手册宣称其会所系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经营,提供包括游泳等多项健身服务项目。黄某与某会所于2016年2月26日签订会籍合同,会籍有效期期限为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日,并缴纳了健身服务费7999元。后黄某发现某健身会所擅自更改了经营品牌,认为某健身会所违约,遂诉诸法院,要求解除与健身会所的服务合同,被告退还会籍费。某健身会所称其本已取得某知名健身会所品牌的加盟许可,但因该知名品牌被品牌所有人出售无法再使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品牌系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认知和评价,体现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信任,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的消费意愿。被告某健身会所系以某知名品牌对外宣传,在与原告黄某签订的会籍合同上亦注明为该品牌。原告出于对该品牌的信任而与被告签订健身服务合同。被告后使用自有品牌进行经营,被告的该行为足以导致原告对于被告所能提供服务品质的信任动摇,亦违背了原告签订合同时的本意和目的,应属根本违约行为,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双方会籍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应退还原告会费7,150元。

 

点 评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的品牌消费意识进一步增强,品牌成为影响消费者消费倾向的重要因素。本案中,被告虽曾取得某知名品牌的授权,并对外宣传,但在合同签订后,因客观原因丧失了对该品牌的使用权,被告的行为虽不构成欺诈,但其更换服务品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是否为根本违约,原、被告存在争议。法院认为品牌体现了服务商提供服务的品质和消费者的认同度,属于服务质量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消费意愿有直接重大的影响,擅自变更服务品牌违背消费者签订合同的本意,应属根本违约。在消费升级的时代,消费者品牌意识增强,面对消费者消费理念的变化,经营者更应强化品牌意识,合法守约使用品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品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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