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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进口食品承担十倍赔偿责任——徐某诉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8-03-15 09:21点击率:

主要案情

 

某在敬某开设的某网络交易平台网店中购买俄罗斯进口奶粉。但是,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后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俄罗斯”。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食品应具备的全部检验检疫等资料。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未对敬某在其网店销售的商品进行审核。遂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敬某、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承担退还货款并给予十倍货款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被告敬某作为经营者必须要保证食品来源的安全。本案中,被告敬某通过网络销售的俄罗斯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允许准入的食品,且被告敬某也无法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放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因被告敬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网络交易平台公司对被告敬某的主体信息、经营资质进行了审核,并在原告徐某维权时提供了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涉案商品也已及时下架处理,其已经履行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 评

 

民以食为天,食品关系到千家万户的身体健康和安全问题。近年来,网络上经营销售进口食品的店家越来越多。对于进口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据此规定,进口食品要在我国进行销售,必须符合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为了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进口食品进行检验,合格时方允许入境销售。但是,实践中不排除有些食品通过各种途径,未经检验检疫便在我国销售,对食品安全造成潜在隐患。如果经营者销售了这类食品,应当认定其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须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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