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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杭州骑客何以一胜再胜?

发布时间:2017-08-22 08:52点击率:

       8月10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行政法官就纳恩博公司提起的电动平衡车“337调查”作出裁定: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杭州骑客)的平衡车产品不侵犯原告专利权,未违反337条款。

  据悉,杭州骑客半个月内已连续赢得两起被称为“最严厉贸易限制措施”的美国“337调查”。今年7月28日,杭州骑客在锐哲公司(Razor)提起的“337调查”中获胜,ITC裁定杭州骑客不侵犯其专利权,未违反337条款。至此,经历一年多的积极应对,杭州骑客在两起“337调查”中均获胜诉。

  平衡车遭遇调查

  近年来,平衡车行业蓬勃兴起,与此同时,该领域的相关专利侵权案件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而其主要战场则在中美市场。

  杭州骑客是一家平衡车生产企业,目前已拥有200多件相关领域核心专利技术,其于2014年起开始生产两轮电动平衡车。随着在全球市场开展平衡车业务,杭州骑客在美遭遇多次“337调查”。2016年3月21日,美国的老牌滑板滑轮车企业锐哲公司凭借发明人陈星的扭扭车专利权,率先在ITC提起了关于“337调查”请求(第1000号调查),其中列出了30余家扭扭车生产销售公司,杭州骑客也名列其中。紧随其后,纳恩博公司利用其收购的美国赛格威公司(下称赛格威)的专利权,在同年5月17日也提起“337调查”请求(第1007/1021号调查)。

  在两起调查请求中,原告均请求ITC颁发普遍排除令,即要求排除所有相关产品,无论是否为涉案被告的产品。一旦成功,二者之一足以打败除原告之外的所有在美平衡车产业竞争对手。在纳恩博公司最初提交的诉状中,只列出了6个美国被告,没有中国被告,而全球的平衡车基本都是在中国生产,再加上普遍排除令的影响,所以这个不含中国被告的诉讼实际影响最大的还是国内的平衡车企业。中国平衡车生产企业无论是否在这两起“337调查”中被列为被告,都面临着失去美国市场的可能。此时,国内平衡车企业只有向锐哲公司和纳恩博公司请求专利许可,或者是寄希望于ITC拒绝颁发排除令。

  不退缩终获胜利

  两起“337调查”中,几十家被告中的绝大部分都选择了放弃市场或者不应诉,而应诉的公司只有几家,杭州骑客便是其中之一。

  “在这种针对整个行业同时进行的两起‘337调查’中,只要输掉任何一起案件,那么企业仍然面临同样的窘境,只有两起案件都胜诉才能保证可以继续在美国市场销售。”杭州骑客首席代理律师、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印庆余介绍,在应诉过程中,诉讼团队从专利权利的界定、专利侵权和稳定性、原告国内产业等各方面逐步确立抗辩理由,经过一年多的努力,积极协调其他应诉被告的立场,最终在两起“337调查”中完成了抗辩。

  印庆余向本报记者表示,在锐哲公司提起的337调查中,美籍华人陈星的扭扭车专利(专利号:US8738278)被很多人认为是行业内最早的专利,因此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存在一定困难。但也正是由于其是早期专利,技术概念和权利要求的撰写并没有达到工业化产品的实际设计和实施方案的预期。所以在该“337调查”中,权利要求解释和范围界定是关键问题。

  陈星显然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在ITC启动调查的同一天,以权利要求语言存在错误为由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再颁相关专利的请求,试图修改扩大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但如果专利的再颁也意味着上述专利届时不复存在,杭州骑客据此提出动议,建议法官暂停或终止调查,锐哲公司则坚持要求以现有权利要求继续调查。“陈星与锐哲公司的举动无疑传递了一个信息:涉案专利存在一定问题,这也为后续调查和最终裁决埋下了伏笔。我们也充分地利用了这一点,在调查中将案件聚焦在权利要求的问题上,成功地证明了杭州骑客产品不侵权。”谈及案件心得时,印庆余如是说到。

  在纳恩博公司提起的“337调查”中,最初诉状虽然要求了普遍排除令,但是没有将杭州骑客列为被告。由于受普遍排除令的影响,杭州骑客主动要求参与纳恩博公司的“337调查”。纳恩博公司也被迫在2016年8月16日再次起诉,增加包括杭州骑客在内的多家中国公司为被告。纳恩博公司在“337调查”申请中使用了旗下赛格威的两件专利(专利号分别为:US6302230和US7725607)。Smith Brittingham(史密斯·布里廷厄姆)和陆洁也是美国飞翰律师事务所负责杭州骑客案件的律师,他们向本报记者介绍到:“纳恩博公司提起的‘337调查’请求具有特殊性,赛格威的专利多数是针对两轮带杆平衡车的研发改进,由于技术涉及平衡控制理念,专业性较强,非专业人士理解起来相当困难。我们从直观角度出发确立立场,将复杂的技术问题提炼至用户体验层面,佐以充分的证据和法律论述,最终成功说服了法官。”

  对于该案的详细情况,纳恩博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不便接受采访。

  走出去不畏挑战

  遭遇“337调查”,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道路上最大的拦路虎,其应对也是一个艰难抉择的过程。不应诉可能失去美国市场,应诉又需花费巨额诉讼费,且无法保证胜诉。此时企业该何去何从?

  “杭州骑客之所以能赢得‘337调查’,缘于成功限制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并证明其产品未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最终经调查未被认定构成侵权。”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指出,“337调查”是很多美国企业应对进口商品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手段。国内企业出口产品至美国市场时,会不可避免地卷入类似调查。由该案可以看出,并非卷入“337调查”就一定会被认定构成侵权,其关键在于要积极应对调查,举证证明自身产品不构成侵权,当然,也包括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等方式对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发起狙击等。就平衡车领域而言,多次遭遇“337调查”起因是多年来美国在平衡车领域的专利积累,但主因则是国内平衡车产品在国际市场的销量较大,对他国企业产生了竞争压力。

  “由该案可以看出,即使作为被告,美国的诉讼程序仍有相当多的工具可以运用,首先要进行有效的抗辩,同时要有优秀的律师团队来协助,而且要有一套完整的策略。这不单是诉讼的本身,在诉讼期间,还要保障自身生产以及与供应链的合作。”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执行长孙远钊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杭州骑客获胜“337调查”,证明国内厂家在遭遇到这类问题时,最重要的是勇敢面对,而不是一味逃避。锐哲公司与杭州骑客“337调查”的特殊之处在于原告试图通过美国专利制度中所特有的再颁程序,针对被指控产品的具体内涵来改写原来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以量身定制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但这样做也会同时暴露出自身的弱点,果不其然原告被反将了一军,而遭到败诉。

  此外,还有专家提示,在应对“337调查”的道路上,拥有强大的自主研发能力以及知识产权是中国企业与对方抗衡的基础也是关键。应当看到,中国企业如果坚持自主创新,设计出自己的产品,就有可能以不侵权抗辩胜诉。而且通过自主创新可以拥有自己的专利,这些专利可以作为武器反击对方,给对方以强有力地震慑。毕竟,反击才是最有力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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