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张某与男方沈某离婚后,男方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多次就张某、沈某离婚所涉财产提起各类诉讼,并多次申请对女方名下价值64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女方认为该公司系滥用诉讼权利、恶意冻结,致其损失640万元财产相应利息,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该部分利息。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二审结合该公司一连串的诉讼行为,认定其具有恶意申请保全的主观过错,改判其承担女方利息损失费18万余元。
2013年11月,法院判决张某与沈某离婚,并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根据该判决,张某获得在静安区江宁路的一处房产。而沈某获得双方名下的其余几处房产,并支付女方530余万元的房屋折价款。因男方未履行判决义务,女方申请强制执行,男方不得已向法院交付房屋折价款600余万元。
未料2015年12月,男方曾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以张某与沈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离婚所涉房产属于公司,诉讼标的额650万元,该公司向法院申请冻结女方财产,法院根据该公司申请冻结了女方640万元的财产。
2016年8月2日,该公司撤回了上述案件的起诉,但同日,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张某和沈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之诉,同时申请法院再次冻结女方615万元的财产,随后又于12月撤回起诉。
女方认为男方系出于对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不满、欲挽回在离婚诉讼中财产损失的目的,多次借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导致其不能取得600余万元被冻结期间的利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赔偿其利息损失费20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女方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该公司诉中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因此并未支持女方要求该公司承担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女方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二审查明,除上述提到的案件外,该公司就张某与沈某离婚诉讼中所涉房产还提起过两次民事诉讼和一次刑事自诉,然而,这三起案件最终以该公司败诉、撤诉和法院不予受理告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男方已不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但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系男方兄弟。男方故意借用该公司名义欲对已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利益调整之意明显。其多次起诉、撤诉、变更诉讼标的金额等行为,表明其系滥用诉权,具有恶意申请保全的主观过错,构成错误保全。鉴于其滥用诉权的行为,二审依法改判该公司赔偿女方应得债权被查封、冻结后的利息损失共计1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