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上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何某等4名被告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4名被告人因非法倾倒废盐酸严重污染环境分别被判处二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案中,被告人何某经被告人郭某、赵某介绍和联系,为被告人马某非法处理废盐酸,郭某、赵某从中抽取提成。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间,何某雇用并指使郝某树、曹某、郝某财等人(均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其所有的两辆套牌改装大货车,多次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涧沽镇独立村马某经营的天津市欢乐商贸有限公司、宁河区七里海镇小八亩坨村赵某经营的工厂内,将马某回收并存放于上述地点的废酸3000余吨拉走,倾倒于滨保高速公路41千米、64千米、71千米、76千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内及河北省霸州市杨芬港镇何某经营的废酸厂池子内,倾倒的废酸又渗入到土壤中。
其间,何某指使曹某、郝某财于2016年4月24日夜间驾驶悬挂津A92932套牌的改装大货车在滨保高速公路76千米+700米附近路边排水渠倾倒废酸时被发现,二人弃车逃逸,所驾驶的套牌改装大货车被依法扣押。经宁河区、北辰区、武清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上述倾倒点水样PH值均小于1,认定为危险废物。津A92932号牌的套牌改装大货车废酸罐内液体中镍的浓度为19.6mg/L,超过国家标准19.6倍;总铬的浓度为21.2mg/L,超过国家标准约14.1倍。且PH值小于0,认定为危险废物。
另查明,马某、赵某、郭某明知何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上述危险废物让何某拉走倾倒。案发后,何某、马某被抓获归案;赵某、郭某分别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赵某退缴赃款人民币51996元。
武清区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马某均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该项业务,被告人赵某、郭某知被告人何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将马某非法回收、存放的危险废物交由何某处置,由何某雇用、指使他人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同日,武清区法院还宣判了另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而在5月18日上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也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天津法院组织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和宣判。旁听的区人大代表表示,环境污染涉及公众利益,且环境被破坏后恢复难度大,这一系列案件的依法公开审理,体现了天津法院打击破坏环境犯罪的决心和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