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丢失的银行卡被他人拾得后在张某的POS机上盗刷。近日,汤某以张某未尽到审核义务,实施侵权帮助行为为由,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提起诉讼。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的损失。
苍南县金乡镇的汤某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为防止密码遗忘,他在该卡背面备注了密码。当天,该银行卡不慎遗失。经县公安机关调查,涉案银行卡于同日被非法持卡人(仍在侦察中)在张某处POS机盗刷提现100000.1元,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张某从非法持卡人处获利1000元。
面对汤某的起诉,张某辩称,对于POS机刷卡只需进行表面的审查义务,而且原告将密码写在卡背面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错误,应该自行承担责任。在这起案件中,他作为商户只有义务协助相关机关的调查取证,并不是适格主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银联卡的特约商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行业规则,特约商户参与银联卡结算,其前提是与客户存在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同时,出具并保留相应的交易发票、凭证、销售记录或清单,是商业领域销售过程中普遍采用的商业惯例。本案中,非法持卡人在被告处刷卡消费,但没有实际发生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关系,且被告亦未能保存相应的消费凭证。所以被告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非法持卡人属凭密码消费,且原告将银联卡密码记载于卡背面,这情形与一般常理不符,所以原告也存在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的过错和原告自身泄露密码的因素,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