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肇事,案发后竟让他人为自己“顶包”,两位糊涂男子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以包庇罪判处被告人李某管制六个月。
2017年1月17日,被告人廖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乘载李某)由石城县琴江镇往石城县小松镇方向行驶,途经石城县琴江镇城北大道某单位门口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倒地受伤,经石城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石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廖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7.58 mg/100ml;被害人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导致死亡。
被告人廖某驾车肇事后,考虑到自己刚刚饮酒,便指使李某为其“顶包”承担责任,并逃离现场。李某明知廖某驾车肇事,为使廖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案发现场通过电话报案谎称是其自己驾驶车辆肇事。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后,李某再次向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谎称是其自己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案发后数小时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月27日,被告人廖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亲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亦于出具谅解书,对廖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司法机关对廖某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在驾车行驶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逃逸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明知廖某交通肇事,为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意作假证包庇,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包庇罪。被告人廖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该行为可视为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