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江某因急需用钱,向认识不久的朋友王某提出借款,王某自己资金有限,又向自己的朋友杨某挪借一部分,然后将款借给了江某,江某给王某出具了借款3.2万元的借条。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江某催要借款,江某还一部分后,便离开工作单位,王某与之失去联系。无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江某偿还借款两万元。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寻找江某,其妻张某称起诉状上的被告不是其丈夫,名字系同音不同字,并拿出其与江某的结婚证予以证明。
近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某在法庭上陈述了借款时的情况,说借条上的“江某”就是坐在被告席上的“江某”,因当地对“井”与“景”“坡”与“波”的发音相同,又没有看他的身份证,以为借条上签的就是他的名字。
因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一审后判令江某偿还王某借款两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在该案审理期间,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王某提供了与江某的手机通话录音、江某用其银行账户还款的交易明细及证人杨某出庭作证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江某承认借条上的“江某”是其签名,并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公民在签订协议、书写借据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协议、借据上的所有内容有无差错,尤其是姓名一定要与身份证上的名字对照,并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协议、借据上,大额的款项最好通过银行转账。一旦发生纠纷,身份证号码、银行转账凭证都可成为有效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