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是浙江省嘉兴市桐乡一家放贷公司的业务员,今年35岁,但是在2002年和2009年,因为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先后两次被判刑,也算是“老江湖”了。
2015年4月18日晚上,刘某回公司办公室,看到茶几上有一张信用卡。这张卡是公司同事张某当天在一家农庄捡到的。巧的是,主人居然就把密码写在了卡的后面。刘某动起了歪脑筋,他谎称去查一下,看看卡里有没有钱,就把卡拿走了。刘某很狡猾,他没有亲自上阵,而是叫老乡雷某去取钱。晚上9点左右,雷某先后分两次,从卡内取走现金6000元。接到卡主人报警后,警方首先将雷某抓获,随后刘某落网。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决刘某和雷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刘某懊悔地说:“我以为用捡到的卡取钱不是犯罪。”
捡到的卡然后从里面取出了钱,怎么就是信用卡诈骗呢?对此,法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解释,捡到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上使用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就构成犯罪,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像刘某一样认为用捡到的卡取钱就不是犯罪的人相信不在少数,法官提醒大家捡到信用卡一定要及时上交,切莫因为贪小利而惹上大麻烦。